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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配置(290005)招募说明书
      2008-5-16 13:11:00       沪深交易所       证券之星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8年4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500号) 和2008年5月5日《关于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 基金部函[2008]16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优势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

      
至诚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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